法制網訊 記者 阮占江 通訊員 禹愛民 丁濤 為填補甲魚經營生意虧損,昔日信用代辦員丁某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99名公眾存款300餘萬元,最終因無法還本付息而東窗事小分子褐藻糖膠發。
  2月20日,湖南常德漢壽縣人室內設計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丁某原系漢壽縣西竺山農村信用社蘇家鋪信用代辦站代辦員。後代辦站被撤銷,丁某被漢壽縣農村信用社改聘ssd固態硬碟價格為客戶聯絡員,負責聯絡存款,協助信用社發放和催收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但不直接辦理存、貸款業務。2007年5月17日,漢壽縣農村信用社解聘了所有客戶聯絡員,丁某亦是其中之一。
  2003年,丁某經營的甲魚生意發生巨額虧損化療副作用。為彌補虧損,丁某鋌而走險,開始以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他利用其代辦員身份所獲取的群眾信任,向村民宣稱“有錢存在我這裡,和存在銀行里一樣,利息比銀行高,還可以隨時取”。2007年,儘管自己已被信用社解聘,為填補拆東牆補西牆的利息窟窿,丁某並未就此休手,而是繼續吸收存款。
  法庭審理後查明,自2005年12系統家具月28日至2012年11月,丁某在漢壽縣龍陽鎮張家湖、蘇家鋪等村共非法吸收99人存款共計人民幣3083381元,案發前後僅歸還235310元,仍有2848071元未歸還。2012年11月18日、11月22日,被告人丁某主動向漢壽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村民公開宣傳在其處存款利息比銀行高,存取方便,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不特定對象99人吸收資金3083381元,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數額不當。被告人丁某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時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坊被告人丁家富在案發前後歸還部分存款,但絕大部分損失未輓回。公訴機關提出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原標題:為填虧非法吸存三百萬 原信用代辦員獲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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