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日前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初次審議,昨天,修訂草案審議稿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史上最嚴”法典引發關註,其中,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將承擔連帶責任、理順食品監管體制“九龍治水”的局面等問題都引發了社會各界廣泛討論。對此,記者採訪相關官員及專家學者,就上述問題進行闡釋。
  □關於 九龍治水
  建立協作機制難度不小
  京華時報:修訂草案說是理順了食品監管體制,但是還是很多部門參與管理?
  羅雲波(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我國食品監管體制好像還是“九龍治水”,但是仔細分析,總體上來講是兩段式管理,一個是種植業、養殖業當中的食用農產品,是由農業部門來管。另外,現在的食品,從加工、銷售、餐飲、流通等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為主要的主體。其他部門只是一些補充,跟過去的“九龍治水”是有很大改變的。
  京華時報:在實際執行中,部門之間的銜接遇到很多難題,修訂草案該如何解決?
  張永健(中國社會科學院食品藥品產業發展與監管研究中心主任):真正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實際上是協作體制的建立,食品安全法當中多次提到了這一點,我個人認為這個難度不小。到目前這麼多部門都不能夠建立一個跨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從財力支持上和技術支撐上來講都可以做到,但是為什麼做不到。所以如果能從頂層設計的角度真正搭建一個科學高效的協作機制的框架,我覺得可能會有利於清晰這種協作的權責,真正能夠有效地解決好跨部門、多部門之間的協作和效率。
  信息不公開監管受制約
  京華時報:跨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如此重要?
  王晨光:建立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是我們這次修法大力打造的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支柱。如果食品安全問題沒有一個公開的、全面的信息平臺,我們的監管就會受到很大的制約。這樣一個信息監管的平臺,首先需要解決主管部門、相關主體之間信息怎麼互通的問題,解決“九龍治水”的問題。同時第二個方面,他要向公眾開放,要讓所有的社會中的各種組織,包括公民、消費者都能夠查到生產經營者的資信程度,他們在以往生產食品當中的信用狀況等等,也能夠直接獲取到有關食品安全方面一些風險的警示或者問題。所以這樣一個平臺應當是一種開放的,而且是及時的。
  京華時報: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這個信息平臺的發佈是由誰來執行?
  王晨光:的確,如果發佈是沒有任何控制的,這樣就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一方面信息可能很快,誰都可以往上貼,另一方面,這裡難免會有一些虛假的,甚至捕風捉影的信息,這種信息又會對公眾產生很大的影響,甚至會造成社會某種局部的恐慌。所以對信息的發佈肯定要求他的準確性、科學性。
  □關於 最嚴法典
  並非指由政府單打獨鬥
  京華時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增加“建立最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該制度如何構建?
  王晨光(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建立最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勢在必行,但並非指由政府來單打獨鬥承擔監管責任,而是建立由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比如,一些檢測、評估、檢驗的機構可能越來越社會化,變成不僅僅是和政府相關聯的事業單位,真正變成獨立的社會組織。同時全社會共治包括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其他的機構能夠參與進來,以及還有廣大消費者等,形成一整套的聯動的、系統的對食品安全的監管體系,只有社會共治這樣的網絡體系建立起來了,才能形成最嚴格的監管體制。
  京華時報:這種所謂最嚴格的監管機制如何落到實處?
  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在追責方式上已經突破單一處罰,體現多元性。既有財產罰,也有人身罰,還有資格罰,比如對構成犯罪的人終身禁止他再進入食品行業。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認證人、食品安全的檢驗人也禁止他進入食品行業。此外,在責任銜接方面,草案立足於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做一種無縫對接。如果消費者受到了食品安全損害的,既可以向生產者提出追責,也可以向經營者提出追責,草案提出採取首付責任制的原則,這防止了責任者之間互相推諉。這樣一種責任體系的銜接配合、無縫對接,其實也是為了法律的適用不留死角,能夠讓責任落地。
  □關於 網絡交易
  目前沒有形成規範制度
  京華時報:修訂草案將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納入食品安全法視野,有沒有考慮監管難度較大?
  王晨光:網絡交易現在是大勢所趨,現在國家監管部門也在制定有關的規章,涉及到網絡食品藥品的交易問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把網絡交易作為將來監管的主要方面寫進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國食品生產有自己的一個特點,農產品、初級食品的生產是非常分散、個體化的,對這些食品的監管體制如何更嚴格、更有效,是需要在修法當中考慮的問題。現實中,目前對網絡上食品交易確實沒有形成規範的制度。
  最高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也對網絡銷售的問題做了司法解釋,也已經生效了,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沒有直接對個體化的網絡交易實行有效的監管,這裡主要是指大的生產企業和大的網絡經營商。
  隨著食品安全體系健全完善,在網絡平臺上交易的,不論是大的企業還是小的個體,都要納入監管範圍。凡是從事網上食品交易的,必須要實名,必須要有資質。像現在這種有一個賬戶就可以在網上銷售的方式,隨著監管制度的完善應該可以有效地納入監管的範圍內的,從事網絡食品交易、銷售,甚至宣傳,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交易平臺須具備持續性
  京華時報:第三方平臺如何界定?
  王晨光:實際上指第三方經營一個網絡交易平臺,這個平臺能夠生成合同,能夠進行網上支付結算,以及網絡交易最後的訂單,提供了一個比較完善的交易平臺,而且是持續性的,而不是個人之間的交易。
  京華時報:淘寶、一號店、京東和微博、微信的第三方連帶責任是否有所區別?
  陳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搭建一個購物的平臺進行交易的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臺。至於個人的微博、微信不能當做是一個交易平臺,而是個人的朋友圈子。
  王晨光:首先是把持續性的比較穩定的網上交易的平臺納入到法制的框架當中去監管。通過微信不是持續性的,而是一次性的,這是屬於偶發性的個人之間的交往,這個由民事法律規範去調整是不是構成欺詐,是不是構成侵權。
  微信賬號賣食品應擔責
  京華時報:也就是通過微信完成的網絡食品交易,如果出現問題,微信不承擔連帶責任?
  徐景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因為微信沒有改變雙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變了雙方的交易,或者參與交易其中,他要承擔責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個渠道,搭了一個橋梁。
  羅雲波:有一些微信賬號是以銷售為目的的個人經營行為,我覺得他自己是一個第三方,因為他和供應方有關係,跟他的客戶也有關係,他自己成為了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經營的是食品,他就需要註冊,他就是一個網店,他就要按照那些制度接受監管。
  京華時報:第三方平臺需不需要拿許可證?
  徐景和:有人說第三方平臺就是食品經營者,要拿許可證,有人說第三方平臺不是經營者,僅僅提供平臺和橋梁,但是因為他承擔一定管理責任也要拿一定的利益。現在食品安全法當中,關於第三方平臺還沒有規定拿許可證。  (原標題:個人微博微信不能當做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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