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7種情形,都可被剝奪監護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儘管一年內原監護人可申請恢復監護權,但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等行為的,將不得恢復監護權。京華時報記者陳蕎
  □亮點
  1
  民警制止侵害行為 有權帶離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在發佈會上介紹,按照《意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都屬於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
  《意見》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舉報,並對公安、民政、法院、檢察院的工作職責作出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的帶離制度,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和內容,當事人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的程序,以及檢察機關全面監督制度等。
  一旦發現或接報監護侵害行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並迅速進行調查。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還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介紹,三種情形可判斷未成年人處於緊急情況。一、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的,根據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做出判斷;二、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的,這個要通過瞭解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是否經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傾向;三、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相對來講是比較好判斷的,主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無人照料的時間、次數等綜合因素來做出判斷。
  2
  未成年人遭受虐待 檢方直接訴監護人
  根據《意見》,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告訴,並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規定這一款罪,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公訴。
  “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實施虐待行為的監護人當然不會起訴自己,其他近親屬出於種種原因,比如難以收集證據,不願多管別人的家務事,怕惹麻煩等等,也往往無法或者不願代為告訴。”史衛忠說,因此,檢察院代為告訴就顯得非常重要,這樣可以更好地懲罰犯罪,也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他同時透露,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會上征求意見,有可能在明年出台,“大家可能註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對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進行了修改,將沒有能力告訴和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作為公訴案件。”
  史衛忠說,《意見》中對虐待罪做出起訴規定,既符合現行刑法規定,也與刑法修正案九銜接。
  □觀點
  撤銷監護人資格堅持慎重原則
  “《意見》堅持了撤銷監護人資格極為慎重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雲騰介紹,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這項制度必須要審慎行使,“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後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他的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
  胡雲騰說,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儘量減少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數量,盡可能地維護親情,促使未成年人回歸家庭。他表示,規定上述可剝奪監護權的情形時,相關部門也秉承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一切要從未成年人的權益考慮,“我們的工作宗旨是: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為了一切的孩子。”
  □釋疑
  撤銷監護權後是否可以再恢復?
  一年內可申請恢復監護權
  《意見》明確,父母等監護人被撤銷監護權後,可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征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願、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何種情形可永久剝奪監護資格?
  虐待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
  雖然《意見》明確監護人被判撤銷監護權一年內,可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但同時也指出,申請人如果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等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誰有資格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
  4類人員單位可提起訴訟
  《意見》首次明確了訴訟主體資格、證據材料提供以及管轄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列舉了四類人員和單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在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時,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受害未成年人應由誰來照顧?
  無合適監護人由民政監護
  根據《意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臨時監護期間,民政部門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在對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時,還要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但這種臨時監護不超過一年。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近親屬也可申請照料未成年人,但須經公安機關向當地村居委會確認其身份。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同意。
  當原監護人被法院正式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未成年人由誰來監護則需要重新安排。根據《意見》,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可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為其指定監護人,指定將尊重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願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法院會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送養未成年人。
  □背景
  去年5月全國啟動未成年人保護試點
  去年5月,民政部在全國20個地區啟動了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試點的重點在於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的預防監測、發現報告、幫扶干預、聯動反應機制,推動建立“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督為保障、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昨天表示,目前在全國共有98個國家級試點地區、105個省級試點地區。試點工作成效明顯。
  “在試點中我們發現,很多父母認為,打罵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張士峰說,特別是當出現侵害行為,民政部門一家無法解決監管問題,就起不到威懾的作用。《意見》的出台,將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7種侵害行為可撤銷監護權
  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等情形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監護人凡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四類人員和單位可申請撤銷監護權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原標題: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剝奪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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